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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佛山市南海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委员选举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6-04-08 17:05:19 发布人:区政协_Admin 信息来源:南海政协
根据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地方委员会”之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规定,特提出以下选举办法,交大会酝酿审定。
一、区十二届政协副主席、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常委会提名推荐,经各小组讨论,集中全体委员的意见,提交大会选举。
二、采用候选人与应选人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
三、选举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进行选举,也可采取投票表决进行选举,由与会委员讨论决定采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
四、无论是采用举手表决选举,还是采用投票表决选举,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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