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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6 16:53:02 发布人:区政协_Admin 信息来源:南海政协
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十二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十三届十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若干规则》,结合南海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区政协委员应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委员的权利,履行委员的义务。 第三条 区政协机关要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加强委员履职管理。 第二章 履职要求 第四条 每位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全体会议以及区政协组织的其他各项会议活动,常委应按要求参加每次常委会议。 第五条 每位委员要积极反映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意见,每年应至少参与提交1件提案或反映1条政协信息。 第六条 每位委员要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每年至少参加1次各专委会、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或调研、考察等活动。 第七条 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情况变更,应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 第八条 区政协委员、常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全体会议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区政协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或办公室请假,并经区政协秘书长批准。常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常委会议的,应提前以书面或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区政协办公室,经主席批准后方能请假。不能参加其他活动的,应向相应的专委会或镇(街道)工作委员会请假。 第三章 履职服务 第九条 区政协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委员学习、交流、互动,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委员进行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学习与轮训,不断提高政协委员履职水平。 第十条 区政协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政协委员来访、来信、来电的受理、承办、转办、督办工作,了解委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委员解决履职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区政协、各专委会以及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座谈、联谊、走访、个别约谈、电话询问、信函了解等形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交流思想、沟通协商;及时向委员反馈其所提意见、建议和提案的采纳和办理情况,并及时掌握委员的思想动态和基本情况,为委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二条 区政协办公室要以政协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南海政协简报》等为平台,及时发布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协工作的新进展,让委员了解区情、理清思路、更好地开展履职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协办公室要为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召开全体会议须提前10天、常委会议原则上提前一周、其他活动原则上提前5天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依时参加。 第四章 履职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南海区政协委员个人基本信息表》和《南海区政协委员履职考评量化标准》,实行一人一档,每年汇总评价委员履职情况。 (一)档案自委员名单公布之日起开始建档,使用至委员任期结束。 (二)每届进行一次届终归档。对于连任或任期不满一届的委员,根据其实际任期归档。 第十五条 委员的履职情况按基本分和奖励分两大类量化计入委员年度履职档案。基本分是委员履职的基础分值,奖励分是委员履职的加分值。委员履职总分=基本分+奖励分。 (一)基本分的履职项目:全勤出席全体会议;每年参加1次各专委会、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或考察;每年参与提交1件提案(含联名提案)或反映1条政协信息;常委全勤出席每年各次常委会议。 (二)奖励分的履职项目:在全会上大会发言或主笔书面发言;在全会大会上即席发言;在常委会、视察或其他履职会议、履职平台上发言;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培训班、讲座或专题辅导等;参加区政协或专委会组织、推荐的各类会议、活动;参加各专委会、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参加2次以上各专委会、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或考察;参加各类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咨询会等活动;担任特约监督员、行风评议员、面试考官等;参加政协委员工作室、政协委员之家、“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每年提交2件以上提案(含联名提案)或政协信息并被采纳;主笔或参与撰写调研、视察、考察报告,文史资料等;所提交的提案列入重点督办提案或被评为优秀提案;撰写的政协信息被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采用或办复,被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获评政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对我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有相当贡献。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十六条 区政协办公室每年年终汇总委员年度履职综合评价信息,向委员本人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备案。 第十七条 委员履职综合评价信息作为区政协开展各项表扬活动、区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提出新一届连任委员人选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区政协委员一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区政协常委一次未请假缺席常委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委员连续三年不参加全体会议,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常委年内两次未经批准请假,或年内三次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工作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区政协办公室、组织联络室、各专委会及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委员履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认真检查、具体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镇(街道)特邀委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2013年6月17日通过的《政协南海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南协办[2013]7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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