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督办政协重点提案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10 11:48:59 发布人:区政协_Admin 信息来源:南海政协
 

南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督办

政协重点提案试行办法

 

南办发201146

201162

 

第一条  为使区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督办的政协重点提案的确定与督办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更好地保障政协委员通过政协提案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充分发挥重点提案在党委、政府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和《佛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督办政协重点提案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反映问题准确,分析论证客观,建议合理,可操作性强,通过办理能取得明显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政协提案,可确定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督办的政协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和督办。

第三条  区委、区政府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政协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并确定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督办工作。

第四条  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应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应确定办理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政协提案工作机关及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

第五条  在区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由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先行协商,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立案提案中遴选出2-3件候选提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区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定为区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并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发文进行交办,提出办理要求、时限和目标。

第六条  重点提案由承办单位接受后,承办单位要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重点提案,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与会办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理方案。方案经牵头督办的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具体落实,并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关的协调跟进工作。

第七条  重点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办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邀请牵头督办的区领导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提案者共同参与督办工作。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协商座谈等形式进行督办。

第八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时限。一般应在承办部门接到提案的4个月内答复;办理难度大的,可适当延后,但应在当年10月底前办结。

第九条  办理重点提案要求真务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解决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每年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要组织承办单位向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并及时将主席会议意见向督办领导同志报告,按照督办领导同志的要求抓好落实。结束时,主办单位应及时召开有督办区领导、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者参加的办理情况通报会,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对办理答复意见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结果,主办单位应及时报告督办的区领导,答复提案者,同时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二条  重点提案办理的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在向政协主席会议报告时,应对当年未完成落实需跨年度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事项逐一作出说明,并由政协主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将需要继续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并督促承办单位抓好办理落实,将有关情况及时回复区政协。

第十三条  督办活动可根据重点提案的选题,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对督办活动和办理成效进行跟踪报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评考指标体系,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不重视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制度不健全、遗失提案、办理质量效果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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