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9-10 11:16:45 发布人:区政协_Admin 信息来源:南海政协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

的意见

 

南发【20126

201254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的通知》(粤发〔201120号,以下简称《规程》)和《中共佛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的意见》(佛发〔201114号),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规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程》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规程》的贯彻落实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规程》是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是广东坚持先行先试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创新和突破,是广东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提升广东决策施政水平的战略举措。《规程》完全符合党中央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战略部署,完全符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需要,也完全符合广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规程》全面总结我省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成功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制度规范,对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形式、程序和机制等进行了细化,使制度落实科学化、公开化、具体化,使落实的过程可规范操作、可监督,是政治协商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证,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传承、创新与发展的统一。全区各级党委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紧密联系实际,切实抓好《规程》的贯彻落实。要强化协商意识,切实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政策意识,正确把握政治协商的若干政策界限;强化法规意识,切实增强政治协商的计划性、科学性、严肃性和完整性;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全面提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水平,把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二、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切实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全区各级党委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南海科学发展。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党委统一部署、协调并组织实施;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表决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和保障各种意见的充分表达与沟通。通过贯彻落实《规程》,进一步提升我区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一)明确政治协商内容

区委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区党代会和区委全会的重要文件。

2.重要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3.区委提请民主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和其他需要协商的干部任免事项。

4.本区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

5.本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6.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7.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

8.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区委在区政协与区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区委作出的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

2.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3.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4.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重要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6.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7.领导班子换届时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

8.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

9.区各民主党派参加区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区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10.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和区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以上需要进行协商的内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区委决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区政府实施。

(二)完善政治协商形式

区委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采取以下五种形式:

1.区委根据需要协商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区委将要提出的重大决策措施进行协商。

2.区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根据需要举行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3.区委或区委委托有关方面就共同关心并需要协商的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4.区委或区委委托有关方面根据需要举行通报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

5.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可就区委的重大决策措施及其他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区委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区委在区政协与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采取以下九种形式:

1.区政协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其他协商讨论议题,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区政协全会的大会发言、专题座谈会和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共同协商。

2.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讨论年度协商计划议题和区委提出的或同意区政协党组提出的有关协商议题,开展专题协商议政,审议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文件,分管区领导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

3.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拟提请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的议题和协商决定的事项,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

4.区政协专题协商会协商讨论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需在区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或区政协提请区委、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商的议题,分管区领导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

5.区政协党组受区委委托召开专题座谈会,就确定的专题,组织各界别委员代表协商讨论。

6.区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协商讨论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工作部门提出需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商的议题,或协商讨论区政协专门委员提请区委、区政府职能部门协商的议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可视情况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对口协商。

7.区政协秘书长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协商政协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8.区政协内部协商会议协商讨论区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区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9.区委重要文件(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区政协意见的,区政协集中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反馈;区政协也可就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区委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政治协商程序

严格政治协商程序,是确保政治协商的严肃性并收到实效的重要保证。各项协商活动,都要认真抓好制订协商计划、做好协商准备、召开协商会议、汇总协商成果、做好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等五个环节的工作:

1.制定协商计划。为认真做好区委同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每年年初,区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听取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意见,研究提出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明确议题、时间、内容、形式、参加范围等,并书面通知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如需调整政治协商内容,由区委书面通知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为认真做好区委在区政协与区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每年年初,区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区政协党组的建议,听取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研究确定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书面通知区政协。区政协党组在一个月内研究、提出落实年度协商计划的工作方案,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书面通知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区委如调整政治协商内容,一般应事先征求区政协意见并由区政协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

2.做好协商准备。区委召开民主协商会,一般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及有关人员提供拟协商的议题、材料或相关资料,并支持他们做好与协商相关的调研工作。在区政协举行的政治协商,一般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并提前10个工作日提供有关协商材料。

3.召开协商会议。区委召开的民主协商会,一般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其委托的区委领导同志主持,其他协商形式,视协商议题,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其委托的区委领导同志主持;在区政协召开的协商会议,由区委委托区政协党组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制度组织实施,视协商议题,委托区政协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党组成员主持。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平等协商,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形成共识。

4.汇总协商成果。区委同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协商成果一般在协商活动结束15个工作日内,报区委审定后印发参加协商的民主党派和有关单位;区委在区政协与区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协商成果一般应在会议结束15个工作日内报区委、区政府或送参加协商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代表;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由区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综合整理,经区政协秘书长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5.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区委同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重要协商成果,要列入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分别将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对协商成果的讨论,以及区领导的批办事项纳入督查范围,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查部门和区各民主党派反馈办理有关情况,并于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向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反馈办理结果。区委在区政协与区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可参照区委与区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办法。

领导班子换届时,有关建议人选民主协商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以上各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分工,使政治协商更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协商有序开展,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

三、认真加强政治协商的保障与考核,切实提高政治协商实效

全区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全局进行统一部署,协调并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宣传报道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把统战理论、政协工作理论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增强各级干部的统战意识、协商意识。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区各民主党派对口联系的工作合作机制,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知情出力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为促进政治协商工作扎实开展,切实提高政治协商实效,由区委分管统战工作的领导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沟通和协调政治协商的组织实施、跟进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并每年组织上述部门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区委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

 

附件:

一、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政治协商工作图示

二、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与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工作安排表

三、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在区政协与区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工作安排表

四、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安排


附件一

 

附件二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与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工作安排表

序号

协商内容

协商形式

     

主办单位

时间安排

1

区党代会和区委全会的重要文件

民主协商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

1.制定协商计划。每年年初,区委根据工作重点,提出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并书面通知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2.做好协商准备。民主协商会一般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并提前5个工作日提供有关协商材料。

3.召开协商会议。民主协商会一般由区委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区委领导主持。

4.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一般应在协商活动结束15个工作日内印发参加协商的民主党派和有关单位。

5.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重要协商成果要列入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意见。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书面向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反馈办理结果。

领导班子换届时,有关建议人选民主协商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区委办(区府办)

区党代会、区委全会召开之前

2

重要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民主协商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

区人大办

区委办(区府办)

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出台之前

3

区委提请民主协商的重要人士安排和其他需要协商的干部任免事项

民主协商会、谈心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

区委组织部

区委统战部

干部任免之前

4

本区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

民主协商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书面建议

区委办(区府办)

重要决策制定之前

5

本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民主协商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书面建议

区委办(区府办)

中长期规划出台之前

6

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民主协商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书面建议

区委办(区府办)

重大问题决策之前

7

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

民主协商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书面建议

区委办(区府办)

重要文件出台之前、出现了需通报的重要情况

8

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民主协商会、谈心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书面建议

区有关部门

重要问题决定之前


附件三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在区政协与区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工作安排表

序号

协商内容

协商形式

主办单位

时间安排

1

区委作出的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

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书面形式

1.制定协商计划。每年年初,根据区委提出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政协党组在一个月内研究提出落实计划的方案,交主席会议审定后,书面通知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

2.做好协商准备。一般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并提前10个工作日提供有关协商材料。

3.召开协商会议。区委委托区政协党组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制度组织实施,视协商议题,委托区政协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党组成员主持。

4.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一般应在会议结束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或送参加协商的民主党派和各界别代表人士。

5.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重要协商成果要列入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意见。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书面向参加协商的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别代表人士反馈办理结果。

领导班子换届时,有关建议人选民主协商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区政协办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重大决议、决定和意见出台前

2

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书面形式

区政协办、相关专委会

规划出台前

3

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预决算报告

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书面形式

区政协办、相关专委会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

4

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

区政协办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

5

重要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书面形式

区政协办、相关专委会

法规、规章出台前

6

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书面形式

区政协办、相关专委会

规划和区划调整出台前

7

领导班子换届时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区人民级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

区政协主席会议

区政协办

人选确定前

8

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

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专题座谈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书面形式

区政协办、相关专委会

重大问题或重大项目决策前或预案出台前

9

区各民主党派参加区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区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区政协秘书长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联席会议或书面形式

区政协办

每年区政协全体会议之前和之后

10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和区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专题座谈会或书面形式

区政协办、

相关专委会

事项决定之前


附件四

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对口联系安排

 

(一)区委办(区府办)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建立对口联系。

(二)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审计)、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统计)、区经济促进局(经贸、科技)、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城乡统筹)、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区财政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水务、规划、国土)、区公资办、区公路局、区工商联、区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室、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气象局,与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建立对口联系。

(三)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体育)、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档案局,与区政协文教体卫和文史委员会建立对口联系。

(四)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监察)、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市政、城管)、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信访局、公安分局、区法制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建立对口联系。

(五)区委统战部、区港澳台办公室、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外事)、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区政协港澳台侨联络委员会建立对口联系。

主办: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7号;联系方式:0757-86337482;
邮箱:zx@nanhai.gov.cn;邮编:528200;技术支持:佛山市南海区政务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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