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南海区委员会
港澳台侨联络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3年5月7日南海区政协港澳台侨联络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2003年7月22日南海区政协十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港澳台侨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胞”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三胞”工作问题开展活动,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三胞”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任命及专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三胞”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各时期的工作,组织委员学习和宣传党和政府有关“三胞”工作的方针政策,沟通思想,增进共识,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二、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三胞”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探索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我区“三胞”众多的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三胞”联络工作,鼓励他们为南海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和平统一祖国贡献力量。
四、调查考察我区有关落实“三胞”各项政策和开展“三胞”工作的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将我区各时期的主要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三胞”及其亲属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六、团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其亲属,开展广泛的联络工作,广交朋友,促进交流。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
八、做好“三胞”委员会年度及换届时工作总结,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报告。
第五条 以“三胞”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须经“三胞”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三胞”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七条 “三胞”委员会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以及同各方面的联系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搜集和整理材料,供“三胞”委员会研究参考。
第八条 本简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三胞”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