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南海区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作简则
(2012年4月17日南海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2012年6月26日区政协十二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经济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会就我区经济、科技、农业、农村方面的问题开展调研活动,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经济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任命及专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经济委员会全体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政协、统战及与经济、农业工作相关的知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经济委员会根据每年政协全体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就我区经济、科技、农业、农村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视察、专题调研、座谈讨论、交换意见等活动,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联系,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积极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为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五、积极开展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其他地区从事经济、农业工作人士的联系交往,推动经济、农业的学术交流和先进技术引进。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
七、做好专委会年度及换届时的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
第五条 以经济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须经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七条 经济委员会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以及同各方面的联系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搜集和整理材料,供经济委员会研究参考。
第八条 本简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经济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