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若干规则
发布时间:2013-04-26 10:14:37 发布人:区政协_Admin 信息来源:南海政协

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若干规则

(2012年6月26日区政协十二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则,结合我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决定召集并主持南海区政协全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会的主要文件;组织实现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省、市政协及区政协全会所作的决议;审议通过向中共南海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区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决定区政协专委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联系和指导政协各镇(街道)联络处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的任务: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南海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关于全区有关大政方针的通报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商讨论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本区重要事务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和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十天左右发出通知。

    第七条  邀请不是常委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区政协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常务委员会议。

    第八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协商议政会,就有关专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议政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议政会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议政会的任务: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专题调研报告,并进行讨论、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常委接到会议通知后,围绕会议专题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在可能范围集体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每次专题协商议政会,都要认真做好发言准备,并以此作为常委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保证政协常委不因言获过。对会议议题须作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建立常委决定事项跟踪反馈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常委参加会议情况登记制度,常委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以书面或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区政协办公室,经主席批准后方能请假;常委因出差或进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在佛山市内,应主动向区政协办公室申请报告备案。常委年内两次未经批准请假,或年内三次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时,应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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