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要以协商民主理念为指导
发布时间:2017-06-12 14:44:09 发布人:区政协_Admin 信息来源:南海政协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国两会期间,俞正声主席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围绕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性质定位、切实突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有效运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领导进行了深刻阐述,提出具体要求,作了重点部署。本文结合地方实际,就学习贯彻《意见》中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谈点学习体会认识。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定性问题。俞正声主席讲“这是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基石”。《意见》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定性为“协商式监督”。所谓“协商式监督”是指在协商中监督、在监督中协商的监督,它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保障、以人民政协组织为平台、以协商的形式提出问题、督促工作。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的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聚人心,监督的双方目标是一致的。这里的“协商式”,主要强调监督的原则和方法,即政协开展民主监督要根据政协章程,坚持互相尊重、平等讨论、求同存异、理性包容的原则,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来进行,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把政协民主监督定性为“协商式监督”,是由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的。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因协商而辉煌、因协商而发展,政协的事就是协商,协商就是政协的事、是政协工作的常态,贯穿于履行职能的全过程各方面。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角色问题。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唱主角的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广大政协委员,他们通过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履行民主监督职责,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而各级政协机关作为民主监督的组织者,并且是具有主观能动作用的组织者,把平台搭建好,把服务工作做到位,让委员们把发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讲出来,为他们开展民主监督提供组织化平台和服务,责无旁贷。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政中心和大局,关注民生难点和痛点,聚焦工作短板,俞正声主席讲“把问题讲出来就是民主监督”。提出问题是一种逆向思维,并不是专门挑毛病、找阴暗面,问题和成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坚持用事实来说话。政协的民主监督没有强制性,必须先调研后说话,说话就要做到经过调查的理性发声,经过研究的权威言论、经过核实的负责任批评,经得起验证的意见建议,让人家心服口服。要坚持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力求敢监督不缺位,善监督不任性,真监督不应付。同时要主动接受监督,监督权也是一种权力,是权力就要关进笼子,监督应该是相互的,不可以有例外。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边界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有其特定的边界。从法律角度看,人民政协可以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行政角度看,人民政协可以对国家和地方上的“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从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角度看,人民政协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作风建设、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进行监督;从履职角度看,人民政协要对“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把握好这些边界,对于既不失位又不越位地推进民主监督很重要。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关系问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在实际运行中区别不是很明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比如:就涉及的内容来说,像“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分别出现在政协三项职能规定的内容中。就履职的形式来说,像调查研究、协商讨论、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通用于政协的三项职能。从概念上细分的话:协商是商量问题,共议事情,共谋计策;监督是发现问题,批评缺点,督促工作;参政议政是对前两项职能的扩展和延伸,三者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政协的三项职能既相互关联又各有侧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最终都统一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民主监督工作必须以协商民主理念为指导。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与创新问题。各个国家对权力的监督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监督的形式大体有议会监督、法律监督、政党监督、舆论监督等,但没有我们这样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从中国的土地里生长出来的,是地地道道的中国创造、中国特色。然而,长期以来在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中,民主监督虽有许多探索、创新和发展,仍然还是政协工作的短板和弱项,这其中既有体制机制上的先天不足,即缺少这方面的顶层设计,又有制度上的不健全,即缺少依据和抓手,也有理论上的滞后原因,即缺少支撑和自信。理论上的说不清楚,导致了实践中缠足不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应结合《意见》的贯彻实施固本培元,继续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基础理论的系统研究,进一步廓清认知、认同和认识,及时总结提炼提升各级的创新实践,进而形成具有理论创新性和实践指导性的理论体系,增强理论自信。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软与硬的问题。《意见》的制定出台是党中央着眼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将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乃至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并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也有同志觉得文件在某些方面还不解渴不够硬。我们说,软与硬是相对的,况且协商式监督本来就不是硬监督,靠的是政治影响力而不是强制约束力。《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工作程序和机制等第一次做出这么明确的规定,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了遵循,还就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了专门强调,可操作性很强,可谓60多年磨一剑,我们一定要用好用足文件给予的政策,全力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作者蔺雪山系内蒙古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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