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执业律师的调查权,确保判决后执行效果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7-05-27 10:28:16 发布人:区政协_Admin 信息来源:南海政协

关于保障执业律师的调查权,确保判决后执行效果的提案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原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目前对执业律师查询房地产档案和登记信息的现行做法是:“无论立案前还是立案后,只有律师能提供待查询房产的具体座落地址门牌号及产权人姓名后,房产部门才予以查询。”

这一做法对执业律师的调查权利形成了巨大的阻碍,实际上剥夺了律师调查权中的主要权利——房地产登记的调查权,违反了《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影响法院庭审效率、增加法院的司法成本,并会直接导致判决生效后无法顺利执行。

 一、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

    执业律师的调查权是依据我国的《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民诉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这两条明确规定了执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涵盖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既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也包括原告和被告方的主体身份情况和财产登记情况。执业律师行使调取权,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证明(调查函或介绍信)就可以。

《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015年3月1日起试行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 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律师既可以基于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也可以根据《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查询房地产登记。

    2016年1月1日其施行的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2条,对查询的具体操作更是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据此,任何部门制定的内部规定、行业标准等,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对法律规定的律师享有的调查权作限制性的解释。

二、执业律师以人名或名称调查房地产登记资料和信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我国《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规定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该调查权与一般公民的查询权是有所区别的。

其次,住建部制定的内部规定、技术规程之类的文件,是针对非执业律师的查询权作出限制。

第三,执业律师查询房地产登记,既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为了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确保诉讼效果的必要手段。执业律师在立案前能够查明被告的房地产登记情况,并提供给法院,依法申请诉讼保全,可以保证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这对确保司法的权威性,减少司法白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若无法在诉讼之初就实施查封措施,债务人便可以轻易为逃避债务而转移房产,即使日后案件胜诉,债权以难移实现,将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但要求执业律师必须提供具体的座落地址门牌号,才能查询房地产登记的,违反《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债权人提供具体的地址门牌才能查询房地产登记,等于要求市场的交易主体在互相交易之前,就要掌握对方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或者房地产的具体地址和门牌号码,这是不可行的,是阻碍市场交易的僵化思维。债权人作为非执业律师,其调查权依法受到限制,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

第四,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共4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律师调查房地产登记并没有增加、制造新的问题,而是解决、化解纠纷和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律师到房产部门查阅、复印房产档案,根本目的既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或法院查明客观事实,协助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解决矛盾、化解纠纷,通过调查了解事实、发现虚假。

至于执业律师调查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可行性,一直不存在任何问题。在以前的查询实践中,南海区土地和房产登记部门对执业律师凭执业证、介绍信、法院的立案证明或受理通知书,就可以为执业律师查询立案证明或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当事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无须提供准确的座落地址门牌号。而按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查权,执业律师调查房地产登记,凭律师执业证、律师所得证明(调查函或介绍信)就可以。

 四、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以担心泄露客户(业主)隐私为由拒绝律师凭执业证、介绍信和法院的立案证明或受理通知书以人名或名称查询房地产登记,该理由是不成立的,是多余的。财产登记信息不属于隐私。

《律师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均规定了律师在执业中对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惩戒和处罚,因此,如在档案查询中如发生泄露客户隐私或个人信息的情形,已有的制度已经可足以救济。实践中,在我区的其它机关、事业单位(如工商局、公安局、车管所、法院、检察院等)查阅、复印档案,这些机关和单位都是积极配合律师工作的,在上述工作中未曾发生泄露档案机密的情况,也未发生过有机关和单位以律师查档可能泄密为由而拒绝律师查档、复印资料的情况。相反,上述机关单位的档案部门大多公开、规范、并积极引导对档案的查询和公示。实践中,档案管理中的不规范和漏洞,也往往是通过外部监督来发现和完善的。

 五、保障执业律师调查权的几点建议:

(一)允许并规范律师依法查询、复印、利用房权登记档案资料。

(二)设立衔接部门,制定合理的查询制度,保障律师合法的调查取证权利。

具体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在案件立案前,由南海区司法局出具协助律师查询房产信息的函。司法局在出具函件前,可以审核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信息、授权情况、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等,以确定利害关系人确有必要查询相关房产信息。律师凭司法局出具的同意查询的函件,即可到土地和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

2、在案件立案后,律师凭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或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证明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土地、房产登记部门在核对相关材料无误后,即可让律师查询。

3、完善对查询人的登记制度,对调查取证查询过程中不遵守规定,泄露客户隐私和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及时与司法局和律协联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对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管、管理,同时土地、房产登记部门对有泄露房地产登记信息等不良记录的律师所和律师,在一定期间内进行查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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