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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05-27 09:44:11 发布人:区政协_Admin 信息来源:南海政协
关于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监管的建议 学校周边兴起了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和休息环境的校外托管场所,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校外托管所既为家长及学生提供了便利,也减轻了社会的就业压力。 一、校外托管所存在的问题 在小饭桌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必要的专业培训。 据调查,从事托管经营的多为下岗或退休在家的低收入妇女,大多未受过正规的餐饮加工培训,没有健康证、没有营业执照及食品加工许可证。 (二)政府监管缺位、职责不清。 国家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对校外托管制定专门的规定,我省也未有专门的行政规章对此进行规范。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管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监管职责往往难以厘清,要么政出多头,要么无人问津,没有建立监管模式。 (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校外托管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与消防隐患。经营者多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在各个小区的自由空间独立经营,食品安全监管难以深入,且小饭桌大多没有消防预案与必备的消防器材,小区的环境复杂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 二、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监管的建议 尽快制定对学生校外托管经营的管理办法,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设立及经营等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校外托管场所设立方式 校外托管场所的设立一般有备案制与审批制两种,鉴于现在中小学及在校人数数量众多,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应采用审批制度。即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经营。 (二)开办的具体要求 从业人员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操作过程中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不得隐瞒,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 2、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 开办校外托管经营须有固定场所,不得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经营面积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距离旱厕、固定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经营场所有通畅的供水排水系统,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加工区与用餐区域分离,配置相应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洗、冷藏、消毒、保洁等设施。 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定点采购、依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禁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添加剂。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制作分开。未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的,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经营场所不得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应及时妥善清理厨余垃圾、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期或变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4、其他 留样制度:校外托管经营应实行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事故汇报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暂停开办,并向所在区域的卫生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样品。 (三)监管部门及职责 由于中小学分布较为分散,且各地区情况各异,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 1、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制定具体的卫生细化要求,对校外托管的经营进行指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培训。调查处理校外托管机构违法案件,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卫生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 2、工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托管经营进行核准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并对经营者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 3、公安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进行安全及消防检查,督促经营者做好安全工作。配合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经个人或机构进行取缔。 4、物价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经营服务收费情况及收费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管。 5、环保部门负责对居民区内经营的托管机构的油烟、噪音扰民等有关问题进行查处。 6、街道社区、各中小学校应积极调查和了解本辖区或学校周边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配合以上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无证、无照或存在隐患的托管机构应及时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中小学校还应该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及家长到具备合法手续的校外托管机构就餐。 (四)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其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具体管理,并对危害学生健康的事故负责。 2、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经营经个人或机构,由餐饮服务、工商等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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