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校,加强校园安全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5-08 09:25:41 发布人:区政协_Admin 信息来源:南海政协

关于依法治校,加强校园安全的建议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各类学校频繁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从相互嬉闹引发事故、自杀、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校园砍杀暴力事件,到前几年频发的校车交通事故,再到大学时有发生的校园交通事故、凶杀、投毒等事件,这些一定程度上使得学生受伤害的事故愈演愈烈,校园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

校园安全一直牵动着社会的神经,每次事故发生后也会促使相关部门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但从制度层面来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校园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往往只能是采用“补漏洞”的方式来保障安全,惩罚涉嫌犯罪时只好引用相关的法律予以追究。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虽有相关条文,但只是从归责原则上明确了校园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立足于如何去预防、规制学校的安全事故及相关行为,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规定相对滞后,操作性不强; 并且这两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地规定规范学生这一类主体,就立法方面来看,我国的校园安全立法显然还不完善。

此外,现行法律上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细节问题,如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等等问题,均规定模糊甚至没有涉及。各地在审理本辖区内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中采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最后赔偿数额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难以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信服; 第二,巨额赔偿也使得学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得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冲击,危及到了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第三,对社会稳定、和谐造成不良影响。

几点建议

1、在制度层面上,建议尽快制定《学校安全法》。第一,制定专门的《学校安全法》,有利学校重新全面审视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方式,探究学校公共设施的法律属性,可整合目前分散、零乱的立法现状,使校园安全领域内真正形成一个内部严谨、一致、互为呼应的完整系统;第二,制定《学校安全法》有利协调好学校管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它有利规范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性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义务的履行,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学校摆脱了因过多承担不应有的责任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活动的尴尬处境。

因此,《学校安全法》的制定是实现校园安全立法系统化、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2、强化政府责任意识。保障学校安全,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我国现行校园伤害的立法对学校的责任规定较为明确具体,对其他各有关主体的责任虽然有所规定,但小而且不够全面,尤其是政府责任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学校安全方面的责任,立法中应明确强化政府责任。

3、加强督促、指导学校积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加强督促学校全体成员均树立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意识,做到防患未然。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防范管理机制,从学生伤害事故事先预防到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上增强学校的应对能力。社会加强研究将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宣传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学生时代)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引导人们关注自身安全。另,学校除加强防范外,还需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道德教育。

4、设立学校责任保险和专项资金。由于学校性质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特别公立学校,它们并无独立的经费来源,其资金主要来源依靠财政拨款,因此建议国家对学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这些拨款只能专用于教育教学,其赔偿能力不足。如此,假使发生了学校事故,公立学校由于存在过错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受害人的求偿权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即使个别公立中小学拥有一定活动经费,它在支付巨额的学校事故赔偿费用后,教育、教学活动不可避免的会受影响。

因此,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把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建议建立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以及学生伤害事故风险基金等,对赔偿标准和范围出明确规定。由国家最终来承担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既从根本上解决了学校缺乏赔偿经费无力赔付的问题确保了教学秩序稳定,也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权利,实现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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