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8 15:01:09 发布人:区政协_Admin 信息来源:南海政协

   

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

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全体政协委员、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专委会、各镇(街道)工委会、港澳台委员联络组:

《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经佛山市南海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并提交2021年1月12日区政协十三届十八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及各界别(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收集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收集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情况。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区政协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办理落实,归档提案工作资料;

(五)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八)加强与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增强提案工作合力;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政协整体作用;

(十)接受佛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兄弟市、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按相应规定审定签印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和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于每次区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2个月,向全体政协委员寄送《关于提案工作给委员的一封信》、相关提案征集参考资料及规范的提案纸,使委员及时了解大局,为撰写提案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时,联名者应当知悉认可提案内容,不应随意联名;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港澳台委员联络组,可以本组织名义提出提案。注重提高集体提案、监督性提案比重;

(三)区政协各界别、小组可以本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聚焦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标题应简洁明了,提案正文主要由反映问题、分析原因、对策建议等内容组成,每件提案字数不超过2000字,集体提案字数不超过3000字,图片、表格等可作为提案附件;

(三)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区政协委员,联名提案的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镇(街道)工作委员会、港澳台委员联络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主要通过区政协提案信息提交办理系统或电子文档提交;

(五)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会期间的提案,应规定统计截止时间;闭会以后的提案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底,超过截止日期的提案作为次年全会期间的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鼓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各界别将日常调研、视察、会议等协商议政工作的成果及时整理转化为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有计划地组织提案者和有关部门,集思广益、协商选题、提炼建议,共同培养重点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程序,对收到的提案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提案,作并案处理,避免重复提案造成数量虚高,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三章,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违背主流意识形态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或执法执纪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者有关部门近期已研究答复的;

(十三)一案多事的;

(十四)提案内容超越本区事权范围的;

(十五)经提案委员会研究认为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二十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视情形以意见或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一条  提案审查工作程序分为初分、初审、终审三个环节。

(一)初分:收到提案后,核对提案者资格、核对提案是否有涉密内容、核对提案是否重复提交、核对提案是否按照规定格式或要求提交;进行梳理、归类、编号登记以及分类统计。

(二)初审:编制提案目录,拟定初步审查建议;于审查立案会前将提案目录、提案内容、初步审查建议等发给提案委员会委员参考,做好审查立案会前准备工作。

(三)终审: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全体会议期间提交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应于闭会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闭会后提交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应于收到提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提出。

第二十三条  提案审查立案后应及时交办。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收到并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交给区委办(区府办),由区委办(区府办)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通过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分办,承办单位在网上签收。承办单位对办理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提案交办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重新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案审查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五条  承办提案的区委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镇(街道)和其他有关单位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区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应在接到提案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协办单位应在2个月内完成相关办理工作。对提案的答复及会办意见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对不予采纳的,应作解释说明。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联系会同办理单位,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当直接答复提案者: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寄送办理复文都应随附并及时回收《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所有提案办理复文均须同时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区委办(区府办)、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在年底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重点提案的遴选、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以及重要民主监督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视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

(一)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督办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和区委办(区府办)先行协商,从立案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候选提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党政主要领导确定,并由区委办(区府办)发文通知承办单位,做好办理的相关工作。

(二)政协主席、副主席牵头督办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立案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作为候选提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确定牵头督办的主席、副主席,由区政协办联合区委办(区府办)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做好办理的相关工作。

(三)党政部门主要领导牵头督办提案,由办理单位在综合分析本单位承办提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同时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由各民主党派提出并被选定为重点提案的,相关党派应及时知会区委统战部。

第二十九条  重点提案应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建立必要的办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办理,并安排好督办领导、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人、提案人等参加有关活动。

每年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前,区委办(区府办)应组织承办单位向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对党政主要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主席会议意见向督办领导报告,并按督办领导要求抓好落实。

第三十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区政协办和提案委员会应会同区委办(区府办)做好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力争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提案督办形式应根据提案内容和办理工作实际确定,可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等形式进行。

(三)承办单位对当年未完全落实需跨年度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事项,应向区政协办逐一作出说明;区委办(区府办)应将需要继续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列入重点督办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抓好办理落实,将有关情况及时回复区政协办。

 

第七章 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

 

第三十一条  区委办(区府办)应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制度不健全、遗失提案、办理质量效果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评价考核工作由区委办(区府办)会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采取自评、考评、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当年评价考核结果反馈各承办单位,并在次年提案交办会公布,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统计局,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考核指标。每三年对连续考核结果优秀、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表彰;对连续考核结果较差的承办单位通报批评。

 

第八章  优秀提案评选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每年评选一次,由提案委员会从当年立案办结提案中优选,评选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年度立案总数的20%以内,并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通报表扬。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议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重大决策和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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